政策法规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政策法规

学生食堂陪餐制度

来源: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-总务处

时间: 2015-12-17 08:30


    为全面落实学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进一步完善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院食品安全责任制,规范食堂日常管理,提高食堂饭菜质量,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,确保学生健康成长,根据广东省有关食品安全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学院实行陪餐制,学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陪餐,校领导每月至少陪餐一次,每学期各食堂陪餐次数20次以上,陪餐人员按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安排的陪餐表进行,每天的陪餐时间定为中餐1150-1250,晚餐1730-1830,可自行决定中、晚餐进行陪餐。保证每天每个食堂有人陪餐。陪餐时间为正常在校时间,不含双休日、节假日以及寒暑假。

二、陪餐人员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就餐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,收集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三、陪餐人员应和学生在学生窗口一起排队,付费购餐。

四、陪餐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,及时填写当天陪餐记录。

五、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时,应及时告知陪餐工作管理部门,并另找时间补足。如条件许可,可与其他人员调换陪餐时间。

六、陪餐人员要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、口味、质量等进行评价,对就餐食堂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等进行监督,对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。

七、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、嗜睡等症状,应当立即告知学院陪餐工作管理部门;学院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同一食堂就餐的学生情况,并按照学院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预案进行处置。

八、学院陪餐工作管理部门为后勤处,将本校陪餐情况在本校校园网、公示栏中进行定期通报。

九、本制度自201611日起施行,由后勤处负责解释。

扫描二维码 分享本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