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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办法

来源: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-总务处

时间: 2014-06-18 08:30


   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宿舍公有财产管理,优化育人环境,防止学院学生宿舍财产损坏或流失,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。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文明、安全、舒适的家园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。同时学生宿舍财产是保障学生生活和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,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宿舍公有财产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学生宿舍财产管理,实施“谁使用、谁保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
第二条  爱护学生宿舍公有财产,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。

第三条  每年新生入校前,由后勤处对学生宿舍财产进行维修或更新,统一配齐(具体财产配置表见附件),保证可以正常使用。由后勤处协助宿管科管理,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末后勤处和宿管科及各系辅导员(班主任)三方共同清查,每月由宿管科清查汇报给后勤处资产科。

第四条  辅导员做好学生宿舍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,深入学生宿舍,对所带的学生的宿舍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,如发现损坏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宿管科处理。

第五条  宿舍财产损坏必须向生活指导教师值班报修,若是学院财产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为质量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。

第六条  宿舍财产因非正常使用(违规使用)造成损坏,经宿管科及维修人员鉴定损坏性质,按照规定进行赔偿,如责任落实不能明确直接责任人,则由该宿舍全体成员照价赔偿,如故意破坏学院财产加倍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。

第七条  如有宿舍安排未满员,该空床位的财产,由宿舍全体成员负责保护,如保管不妥使财产丢失,若不能查出直接责任人,则由该宿舍全体成员照价赔偿,走廊中的公共设施由该楼层全体寝室负责。

第八条  如因使用违章电器造成电路、电器元件损坏的加倍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。

第九条 期末或学生实习、毕业等离校前,各系辅导员(班主任)应配合生活指导教师对寝室的财产作全面检查,对已损坏的财产应责成当事人赔偿后允许学生离校。

第十条 财产损坏赔偿参照后勤处有关财产损坏赔偿标准执行,其他未标明价格的财产按市场价格赔偿。

第十一条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,刮风下雨时关好门窗,若因为主观原因造成宿舍财产损坏,则由该宿舍全体成员照价赔偿。

第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,出门关灯、饮水机、风扇、空调、关水龙头。

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每人每月配自来水4吨,电8度。每人每天配热水54升。水、电超出配额部分收费标准,按市政收费标准。

本办法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后勤处和宿管科制定,并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。

附件一:学生宿舍固定财产配置表


附件一:学生宿舍固定财产配置表

序号

物品名称

数量

 

1

床、柜、台

6

 

2

床板

6

 

3

椅子(凳子)

6

 

4

饮水机

1

 

5

电风扇

2

 

6

空调

1

 

7

挂衣钩

2

 

8

330单层日用(肥皂)架

1

 

9

门锁

1

 

10

门扇(A13扇)

4

 

11

玻璃(窗户、门)

3

 

12

洗脸台

1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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